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2执恢6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安区广宁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胡天义。
被执行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4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2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申请恢复执行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支付573591.33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