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安区广宁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胡天义。
被执行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4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602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02执2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英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