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执监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鲁台双凤亭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03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荆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10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喜,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五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工资383681.37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25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工资进行冻结、扣留,对位于水果湖姚家岭122号8栋一单元3层2号房屋进行查封。现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在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且其财产均在应城市人民法院处理。为案件顺利执行,经与应城市人民法院协商,现将该案指定应城市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好迪喜畅物流有限公司、*五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吕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