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蔡甸区嵩阳林场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白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蔡甸区蔡甸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建材有限公司与**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5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5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