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蔡甸区嵩阳林场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白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蔡甸区蔡甸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建材有限公司与**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5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5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