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109号
原告: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甸区蔡甸街道成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威,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甸区蔡甸街道成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需要进一步核对账目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武汉市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敏
书 记 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