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立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楠,董事长。
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1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19)豫071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2020)豫0711执12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股票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5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豫G×××**机动车贰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信息及实际位置,故未能实际扣押。
4、被执行人位于建设中路288号万和城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杜冬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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