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执异3号
申请人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AC3J3M。
法定代表人尹琼莉。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北鑫振兴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972700060。
法定代表人刘敏华。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执行人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676938296。
法定代表人孙立波。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祥,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振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确认书。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8)鄂112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湖北鑫振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775万元及利息。湖北鑫振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鄂1122执1478号,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2年1月7日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将(2018)鄂112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1月8日向湖北鑫振兴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湖北鑫振兴商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签收人栏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变更、追加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湖北安诚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告知了义务人,同时书面认可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申请人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湖北省多福乐木业有限公司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恒全
审判员  阮新文
审判员  彭荣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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