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润格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6368号之三
申请人:武汉金润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169附**。
法定代表人:李君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喻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陈朝清,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占鳌,湖北天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喻旭东,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国祥,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小胜,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罗国华,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
法定代表人:杨世红,系该公司主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汉金润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朝清、被申请人喻旭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国祥、被申请人王小胜、被申请人王建、被申请人罗国华、被申请人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金润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朝清、被申请人喻旭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国祥、被申请人王小胜、被申请人王建、被申请人罗国华、被申请人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金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金润格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朝清、被申请人喻旭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国祥、被申请人王小胜、被申请人王建、被申请人罗国华、被申请人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泽锋
人民陪审员  夏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