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450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喻旭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