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18039554。
法定代表人:喻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鸣泉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7775685860。
法定代表人:邓治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栋
书记员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