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2499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桥石桥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世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武汉城市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全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北省广水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诉被告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审理中,依法追加湖北广世顺劳务有限公司、**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8日,被告湖北广世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处购买了《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为被保险人之一,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被告之间属侵权法律关系,而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不属于必须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本案不宜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广世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