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6楼。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仁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育才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运。
被执行人:吴发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鲁顺锦,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发运、鲁顺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年10月30日做出的(2017)鄂019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
1、2019年2月21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鲁顺锦签收,被执行人吴发运、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邮件退回。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共计人民币2,793.61元,因冻结金额远小于案件标的,本院仅作冻结处理。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鲁顺锦名下车牌号为鄂A×××××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吴发运名下车牌号为鄂A×××××、鄂A×××××、鄂A×××××车辆共三辆,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耀堂,其表示暂不需要法院查封。
4、本院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发运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鲁顺锦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星悦城一期3栋1单元30层4号房(合同备案号:岸120090857),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
5、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耀堂,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其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发运、鲁顺锦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发运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鲁顺锦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鲁顺锦名下车牌号为鄂A×××××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吴发运名下车牌号为鄂A×××××、鄂A×××××、鄂A×××××车辆共三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查封。现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鄂019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发运、鲁顺锦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鄂019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阮 珂
人民陪审员 邵 琪
人民陪审员 刘 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