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海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财保50号
申请人:湖北金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张家渡村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667990079。
法定代表人:廖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51246694。
法定代表人:曾辉。
申请人湖北金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6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942010000000925)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金海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6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江汉支行,账号:421869232018150109771;开户行:汉口银行江岸支行,账号:42×××6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金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