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265号
案外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3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层)。
负责人:董敏,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6楼。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江虹,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武汉三山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周金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清真牛羊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飞牛牧场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马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乐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6地块中环湖畔臻园5号楼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袁有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瑞泰华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7-19#环亚大厦B栋4层3室。
法定代表人:谢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12层1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因与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虹、武汉三山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清真牛羊肉加工有限公司、武汉飞牛牧场乐园有限公司、武汉乐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中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瑞泰华商务有限公司、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据此作出(2017)鄂01财保106号民事裁定及(2017)鄂01执保2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虎泉街以北、华乐小区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5第019号)。案外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金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金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徐 文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菲娅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