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6410号之一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