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4执59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阴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平阴县******民委员会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2022)鲁01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放在平阴县***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6317.53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1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平阴县******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