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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县民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财保251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在平阴县***人民政府代管的账户存款3.5万元(除专项资金外),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在平阴县***人民政府代管的账户存款3.5万元(除专项资金外)。 保全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