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4民初3034号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N56NG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4914689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后套村**,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5435元及违约金(以245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4日,舜博公司与蓝澳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舜博公司因平阴县******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向蓝澳公司采购混凝土。合同签订后,蓝澳公司按照约定***公司、***提供了混凝土,舜博公司、***未按约定向蓝澳公司付款。经对账,舜博公司共计向蓝澳公司购买混凝土价值329445元。2021年7月20日,***出具还款计划**向蓝澳公司支付欠付的剩余货款265445元。经蓝澳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蓝澳公司起诉欠款数额不认可,同意按双方对账后共同认可的欠款数额付款。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4日,被告舜博公司(甲方)与原告蓝澳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因平阴县******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向乙方采购混凝土。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预付款1万元,剩余款自供货之日起45天之内付清。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总欠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具体约定了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等内容。被告***在舜博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预付款1万元。 蓝澳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案涉工程供应混凝土。2020年11月10日,***作为需方单位(舜博公司)负责人与供方蓝澳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对账单,经结算,蓝澳公司供货价款为329445元,其中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结算后,***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贷款54000元。 2021年7月20日,***为蓝澳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系借用舜博公司资质承包的平阴县******村的修路工程,现***保证拖欠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于8月15日归还100000元,8月30日归还100000元,于9月15日前归还65445元。***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货款34600元后未再付款。蓝澳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起诉来院,为诉讼保全,蓝澳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蓝澳公司与舜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蓝澳公司依约供应了混凝土,舜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作为舜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买卖合同中签字,其对货款的结算、支付行为和法律后果及***公司,现舜博公司尚欠蓝澳公司货款230845元(329445元-10000元-54000元-34600元),事实清楚,其理应偿付。蓝澳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舜博公司最晚应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货款,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自应付价款次日按每日总欠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作为逾期付款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上调30%计算违约金)。***出具还款计划,**偿还欠款,并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按对账后的230845元还款,故其应与舜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蓝澳公司支付的500元保全保险费系合理必要支出,应***公司、***负担。舜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之间的约定另行结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0845元; 二、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计2491元,申请费1820元,共计4311元,由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