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728民初55号
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作建设沥青拌合站一事,经过协商,达成合作事宜,双方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事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性质为养殖用地,该宗土地用于建设沥青拌合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才能合法建设。本案原、被告双方能够充分认识到取得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确定该项义务由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履行,要求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给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沥青拌合站。但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却在合作协议签订后,因该宗土地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或其他原因一直未能办理该宗土地的合法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按照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因该宗土地未能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不能用于建设沥青拌合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进行履行。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诉请解除该合作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期收益损失45万元及青储池等设施被拆除的损失35万元共计80万元,因该合作协议由于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违约,无法继续履行,不存在合同预期收益,其要求赔偿逾期收益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的青储池及其他设施,系按照合作协议的内容,经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同意予以拆除,双方约定待合同到期撤离时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给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大约50万元的部分附属物作为补偿,现因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违约,沥青拌合站无法建设,不存在留下沥青拌合站部分附属物的情况,且由于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也给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承包遂平县花庄镇小营村大马庄村民组的92亩集体土地用于肉羊养殖,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饲料青储池等固定设施。遂平县国土资源局花庄国土资源所和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该宗土地适合发展养殖业,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符合乡镇发展规划。2019年初,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开始协商建设沥青站合作事宜。在2019年7月20日前,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份《合作协议书》落款未写明签订日期,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认为是在2019年4月份签订,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是在2019年7月份签订,现无法查清具体签订日期。《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遂平县亩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建设沥青站使用。第二条约定,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要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合法手续给乙方建设沥青拌合站,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收益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第四条约定,合作期限为15年,自2019年7月20日至2034年7月19日。第五条约定,利润分配方面甲方只提供土地,不负责沥青站的投资和经营管理,乙方向甲方给予固定收益15年共计人民币472500元。第七条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土地交付给乙方。第八条约定,乙方办理生产所需的营业执照等手续时甲方必须提供所需相关证件。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或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乙方无法建沥青站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退还未发生的收益及赔偿乙方建设投资的资金和逾期收益给乙方。第十三条约定,乙方建设沥青站会破坏甲方原有的青储池和地坪(大约价值35万元),乙方同意待合同到期撤离时留给甲方部分附属物(大约50万元)作为补偿,如遇政府拆迁,乙方必须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35万元,归甲方,其余归乙方所有。
另查明:在初步达成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设备的采购工作。2019年3月14日,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向该公司购买环保型沥青拌合站设备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设备总价为人民币9200000元,按照设备总价的30%支付合同定金,设备交货地点约定在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接建设工程的办公所在地遂平县文城乡马庄村。2019年5月6日,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0元的部分定金。2019年5月14日至19日,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沥青拌合站,将45亩土地内的青储池及两个鹅棚予以拆除。该宗45亩土地由养殖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协议约定应由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因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了设备的采购及场地建设。2019年10月18日,为尽快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娥向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的丈夫张亮转款200000元,用于用地审批办理费用,张亮出具了收条。2020年4月,因该宗土地一直未能获得建设用地行政审批,不能进行沥青拌合站的建设,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出了施工机械。2020年5月11日,张亮作为原告对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张亮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张亮撤回起诉。2020年9月18日,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令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万元。此案在审理中,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21年1月6日,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再次提起本次诉讼。2021年3月7日,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函,函告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定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并要求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协商处理其他赔偿事宜。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合同、合作协议书、小营村委会证明、花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催告函、现场照片、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一、解除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遂平天琦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铁良
书记员 王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