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得路南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959.39元,已扣划并过付给申请人。
本院通过委托商水县人民法院前往商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综上,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