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7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伦,重庆市秀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服务者。
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民巷粮食局住宅三栋一楼西套(101室)。
法定代表人:冯莉婷。
被告:周敬辉,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8.08元,减半收取计256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功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慧玲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