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7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伦,重庆市秀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服务者。
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民巷粮食局住宅三栋一楼西套(101室)。
法定代表人:冯莉婷。
被告:周敬辉,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敬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8.08元,减半收取计256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功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慧玲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