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3民初6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步花园小区综合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三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减半收取5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 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粟 霞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