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94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敖炼鑫,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文。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