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18913号 原告:***,女,1971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长生路1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58198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3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0年12月9日到被告处位于巴南区木洞镇珂蓝重庆健康产业基地项目从事资料员工作,约定月薪9000元。原告工作至2022年5月20日止,现被告欠付原告上述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仅同意支付原告309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诉讼费;未付劳务费的原因是原告不配合移交工作,电脑密码也没有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9日,原告从被告处退休。原告退休后,继续在被告处担任资料员一职直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薪酬直至2022年1月。 双方于庭审中陈述一致,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结束在被告处的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关于劳务费的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实际提供劳务情况确定。被告应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对于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13日的劳务费309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22年5月14日至5月20日的劳务费是否应支付的问题。原告主张应支付直至2022年5月20日的劳务费,理由是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同意支付原告工资直至2022年5月20日。被告辩称仅应支付直至2022年5月13日的劳务费,理由是原告未按要配合完成移交手续。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双方均提交了5月25日原告与“**全”的微信聊天截图一张,其上载明:“经各领导研究决定工资给你结算至2022年5月20日”,“请尽快到项目部办理工作移交,完善离职手续,进行工资结算。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付的工资”等内容。原告据此主张“工资结算至2022年5月20日并未约定原告在配合被告完成交接之后发放这7天的工资,而是被告临时无理由辞退原告给予原告7天工资的补偿”。此外,原告表示已经将所有的资料向**进行移交。 被告辩称的多给7天工资系以原告移交工作为前提,但原告一直未交接。首先,从原告提交的该微信聊天截图的内容看,并无约定7天工资系给原告的补偿的表述。其次,微信聊天中明确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付的工资”。再次,原告主张已经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但并未提交任何与后手移交、签收等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院采信被告的辩称。对原告主张的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20日的劳务费,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原、被告未约定相应的利息,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名为利息,实际应为资金占用损失。对原告要求的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30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