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民初481号之三

原告: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宋埠镇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648584P。

法定代表人:乐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禾、李锋,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麻城市和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聚豪2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809187343。

法定代表人:龚文礼,该公司经理。

被告:龚知和,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鄂1181民初4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且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龚知和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故现需解除被告龚知和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告龚知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告龚知和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

解除被告龚知和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告龚知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告龚知和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蔡永光

审判员  董 涛

审判员  戴 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