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1民初480号之二
原告: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宋埠镇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64858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神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476699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或调解;代为撤诉或提起反诉;代为签收相关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龙刚,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参与庭审;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和解或调解。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鄂11**民初4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且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故现需解除被告***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冻结;解除被告***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
解除被告***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告***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冻结;解除被告***所有的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