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执行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1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