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1民初480号
申请人: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6485845P)。
住所地:麻城市宋埠镇沙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476699927)。
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神龙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
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
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麻城市乐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有的与诉讼标的(388223元)相应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麻城市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有的与诉讼标的(388223元)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