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1292号
原告:济南科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2477号龙湖春江悦茗。
法定代表人:安万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慧,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沈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科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科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科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科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济南科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雅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