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29591-5),住所地山东平度市三城路。
被执行人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25079-2),住所地青岛城阳区棘洪滩街道。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鲁10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9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5、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车辆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