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919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市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经济开发区。
被告:平度市***装队,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W8MLE30。
经营者:***,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深圳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9591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平度市***装队(以下简称安装队)、被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正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装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被告鑫光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1,10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介绍受雇于三被告,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2021年10月22日约中午时分,原告在被告鑫光正承建的新希望阁北头百万肉鸭养殖小区项目工地鸭棚上施工时摔下,当日被送往平度市中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跟骨骨折、骨盆骨折、骶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现在家休息,***在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这个工程不是我承包的,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队辩称,一、安装队与原告不是雇佣关系,不是安装队的雇员,原告是***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应有***承担赔偿责任,安装队不承担责任,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二、安装队与被告***系承包关系,安装队与鑫光正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鑫光正公司的工程,将工程中的大板部分转包给***,主体部分由安装队完成,安装队与***的工程款于2022年2月已经结清,合计183,140元。三、原告受雇于***,原告是到工地第二天中午施工时受伤,当时是***打的120电话,将原告送到平度市中医院治疗。为抢救原告,安装队垫付费用44,000元。四、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应对事故的反诉承担30%责任。五、原告主张的赔偿明细依法认定,垫付的费用应予以兑除。综上,安装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安装队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光正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无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231,103.20元系其单方计算,我方不予认可,请求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9月10日,被告安装队与被告鑫光正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安装队承揽鑫光正公司新希望阁北头百万肉鸭养殖小区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被告***自被告安装队处分包养殖小区项目钢结构大板安装工程,主体部分由安装队自己完成。施工过程中,被告***雇佣了原告***等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报酬每天300元,中午管饭。2021年10月22日12时左右,因房屋檩条未安装螺丝,原告***都在屋顶上4米多高处踩空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跟骨骨折、骨盆骨折、骶骨骨折等,进行相关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29,000元,由***垫付,***另支付原告其他费用15,000元。后原告委托山东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1、***右足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时间为120-240日,护理时间为60-90日,护理人数1人,营养期限为60-90日;3、右跟骨骨折内固定物日后需手术取出,参考费用为10,000元至12,000元或以实际护理支出费用为准。原告支付鉴定费3640元。被告安装队、鑫光正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另查明,原告***长子**,2011年1月19日出生,次子**,2016年7月1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与***的谈话录音、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交易明细,工资统计明细、户口簿、《钢结构施工合同》、鑫光正付款凭证、住院病历、医疗费明细和收费票据、山东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工程款发票、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与***的微信截图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从事钢结构安装,在距离地面4米多高的屋顶施工,属于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原告踩空从屋顶摔下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踩空从屋顶摔下,对自身受伤亦有相当的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每月7,313.75元计算,未超出原告到工作双方约定每日300元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期限6个月,已经鉴定,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过长问题,有鉴定结论予以佐证,原告主张75天比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无医疗部门建议需营养治疗,本院不予支持。4、后续治疗费已经鉴定部门鉴定为10,000-12,000元,原告主张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5、鉴定费系鉴定部门按规定收取,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均系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费用:医疗费29,000元、误工费43,882.50元(7,313.75×6个月)、护理费7950元(106元×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00元×14天)、残疾赔偿金120,478元(60,239元×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0,502.70元(长子**:38,574元×8年×10%÷2+次子**:38,574元×13年×10%÷2)、后续治疗费11,000元、鉴定费3640元,原告的共计费用为257,853.20元。被告***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180,497.24元(257,853.20元*70%),被告平度市***装队已支付费用44,000元,扣除后被告应赔偿原告费用136,497.24元。二、被告安装队、鑫光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鑫光正公司将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平度市***装队,被告平度市***装队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进行施工,定作人存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选任不当之责,理应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鑫光正公司、安装队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497.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平度市***装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2,383.50元,由原告***负担975.50元,被告***负担1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禚春东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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