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7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圣锦苑3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新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工人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新龙建安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叶 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