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2执44号
申请人:四川省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程劳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0094272B。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6号6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马帅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省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城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18884Y。
住址: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6楼625-627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城房产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8739241-X。
住址: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62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川省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6926319元,并给付原告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926319元为基数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488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省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巧家玉屏尚城房地产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2月停工至今,该玉屏尚城房地产项目因后期资金无法到位至今未完工,巧家县政府成立玉屏尚城处置组进行处置,因涉及债务问题被债权人申请查封、保全、冻结等,现该房地产项目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工程款现不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经查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开发巧家玉屏尚城房地产项目因涉及债务问题被债权人申请查封、保全、冻结等,且该房地产项目至今未完工,不能进行处置,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巧家县人民法院(2018)云0622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