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4民初879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
被告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平,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