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4执保443号
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0000元的财产,并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蕊
书记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