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1969号
申请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闪闪。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康馨商务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4159760XF。
被申请人:凌卫星,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凌卫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凌卫星名下银行存款276000元或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凌卫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账号62×××40)银行存款27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