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15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康馨商务四楼。
法定代表人:*闪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退还原告***1090元,***负担917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