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康馨商务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4159760X。
法定代表人:刘闪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鸣,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徐海伟,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鸣,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证据不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廷军审判员刘凯审判员陈翠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昊书记员王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