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又名***,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周口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皮革厂家属院二单元五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0030464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与工农路交叉**商务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4159760XF。
法定代表人:**闪。
原告***与被告***、周口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634元,退还181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