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终2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呼伦贝尔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甫,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伦贝尔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呼伦贝尔学院提交的中共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呼伦贝尔学院时任基建处处长王润彬、呼伦贝尔市普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敖玉芝、牟杰及凌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新民的调查笔录。王润彬称,运动场虚增了1600万元工程量,运动场附属工程(人工湖、成功路、育人广场)虚增了1500万元工程量,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审核报告》中工程量虚增了1500万元,且该虚增情况呼伦贝尔学院王润彬和武文仙知情并同意。工程量虚增情况主要是百年审计的牟杰和敖玉芝负责。敖玉芝称其受雇于牟杰。敖玉芝、牟杰承认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审核报告》中工程量存在虚增情况,且敖玉芝和牟杰只有会计审计资质,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审核报告》的出具过程是牟杰通过王艳挂靠百年公司,具体由敖玉芝、牟杰负责,最后盖章形成。程新民称,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审核报告》中工程量增加了1500万元,增加的1500万元不完全是真实发生的费用,里面增加了凌华公司的财务成本融资和人工费差价。2020年9月18日,本院向百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内蒙古百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审核报告》的出具过程及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情况。2020年9月25日,内蒙古百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回复函》,内容为“贵院关于询问《呼伦贝尔学院育人广场、成功路、人工湖工程审核报告》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是否我方出具的文件一事。经查此文件非内蒙古百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现就此问题说明:一是我方查阅项目合同及底稿后,确定此《审核报告》的报告格式非我公司的报告格式。二是执业人员签单除了王艳以外再无其他注册造价师签章,正规报告必须应有两名注册造价师签章。三是我公司相关人员对此项目完全不知情。四是王艳曾是我公司的注册造价师,但是盖在报告上的公司章非我公司公章,我公司法人也完全不知道这个章的存在。因此关于此份《审核报告》的情况我公司完全不知情,公司也无任何与此项目有关的材料”。该《回复函》与中共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笔录可相互印证,内百年基审字(2014)第69号《审核报告》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原审依据该《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呼伦贝尔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02.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庞志军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萨仁娜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格苏
书 记 员 云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