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1644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道中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