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2民初3269号之一
原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道中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39.46元,减半收取18169.73元,由原告湖北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