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珠海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579号

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2815办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221665。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457885。

法定代表人:汪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润香,系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苗村白石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99659568。

法定代表人:郭五珍。

被申请人: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6号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W9YA92Q。

法定代表人:曹国栋。

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2663号],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9808.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4869808.08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