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898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3918A。
法定代表人:邹方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457885。
法定代表人:汪诚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合计28400.00元,由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