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财保64号
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457885。
法定代表人:汪诚文,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欢,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水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2815办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221665。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12970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已提供担保。2022年10月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7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