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6民初277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永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上涌镇上涌街10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4382067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升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已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其余部分,***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