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永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6民初4374号 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2元,减半收取计525.6元,由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