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与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盐商初字第20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南北湖三湾1-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