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515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老盐湖线183号(于城中学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190648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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