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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58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斌辉,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欣,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老盐湖线183号(于城中学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1906487Q。
法定代表人:张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陶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盐东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港湾花苑商铺19-S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99035704B。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伶俐,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新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诉被告**大地园艺有限公司、海盐东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潘新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5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朱梦杰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佳忆
书记员陈敏洁